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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加强各届EMBA学员之间的联系沟通,促进学员、校友、师生与社会之间的全方位交流, 发现商机,向社会各界展示EMBA教育和学员风采,在原EMBA协会基础上,发展成立“中山大学EMBA联合会”,以构建分享成功的平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定名为:中山大学EMBA联合会,英文译名:The EMBA Association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第二条、本会是在中山大学校内注册的学生组织,接受中山大学管理学院EMBA教育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会是中山大学管理学院EMBA教育中心发起、EMBA学员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本会是中山大学管理学院EMBA教学活动的继续,是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培养21世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才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团结合作,修学联谊,相互切磋;成为广大EMBA学员间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共同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本会指导方针为:精诚团结,勇于奉献;提倡参与,平等互助;诚信合作,放眼未来。
第六条、本会的目标旨在努力提升EMBA联合会的品牌和吸引力,充分给予EMBA发挥的舞台,发挥EMBA校友的资源。本会是EMBA会员服务中心,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服务,包括: 1.弘扬母校光荣传统,倡导以经商报国,宣传介绍和组织交流EMBA学员的优秀事迹和成就,一起分享成功经验; 2.举办各种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丰富文化生活,增进会员联系和友谊; 3.促进与海内外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的相互了解与合作,开展民间友好往来,在科技、经济、 文化等领域进行人才交流及学术技术交流; 4.发挥会员专业特长,开办各种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为中外各行业的合作项目或交流事宜开辟渠道; 5.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促进并发挥他们的专长和作用,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 6.提供新课程、新知识和各种重要信息,这些课程旨在加强和提高EMBA的个人综合素质,同时提供一个加强校友之间互相认识与了解的平台,并满足EMBA知识更新的终身学习要求。 第七条、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山大学管理学院EMBA教育中心。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爱国爱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 本人系中山大学EMBA毕业人士或中山大学在读EMBA学员;或曾经在中山大学就读过EMBA的学员所推荐的商业知名人士或政府官员; 2. EMBA教育中心派出的为本会服务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3. 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或对社会和经济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4. 热情支持和赞助本会的社会人士,经本会特聘,可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经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EMBA联合会入会申请表》,提交本会,本会秘书处核准并办理登记手续者,发给会员证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选举本会各级领导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3、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优惠;4、参加EMBA教育中心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技、学术交流活动,并对EMBA中心的教学、科技、管理、建设等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5、免费获得每期《中大EMBA》、《中山大学EMBA联合会会员通讯录》及本会通讯等资料的电子版或印刷物。免费检索和下载本会主办的网站或网页中的内部信息与资料;6、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参会活动,可以体现为参加协会每年举行的年会活动、参加工作机构的社会活动、参加兴趣小组组织的社会活动、参加学会组织的专题论坛、参加以本会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教育培训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会员可通过电子邮件、投稿、参与项目等方式体现参会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2、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积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3、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4、关心EMBA教育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向EMBA教育中心提供教学、科技、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向EMBA教育中心反馈学员工作情况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EMBA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5、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协助本会筹集资金。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徽章。
第十四条、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视情节轻重,本会将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本会设永久会员、荣誉会员及永久名誉会员。 符合资格者一次性交纳人民币三千元正为本会永久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1、 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雇主); 2、 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3、 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永久名誉职务称号 1、 永久名誉会长:一次性赞助10万元或以上者; 2、 永久名誉顾问:一次性赞助8万元或以上者; 3、 永久名誉理事:一次性赞助5万元或以上者。 名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将设荣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职务。 经过各年级EMBA推选四名候选人,作为理事会成员。经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相关职务。 职务产生方式:已经离校的年级产生一位荣誉会长、副会长;在读年级产生一位会长与副会长;刚入校年级产生1名执行会长与副会长。本会另选出执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为了更好地沟通学院、校友、在读学员之间的关系,所选会长、执行秘书长必须是在读EMBA学员。 会长是社会具有一定影响的、全国知名企业的正职。副会长可以是在读或已毕业的EMBA学员,在社会上有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任期均为一年。 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全面主持本会工作;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在会长缺席的情况下,由执行会长代为行使会长权利。 理事会由荣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成员组成。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或者经会长委托由执行会长主持。理事会定期在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理事会议。 理事会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 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研究决定秘书处提交审议或批准的重大事项; 五、 增补推选本会新的领导成员,提出下一届领导候选人名单; 六、 收集整理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
第十七条、秘书处
秘书长由中山大学管理学院EMBA教育中心主任担任,其中一名副秘书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教师担任。两职均不需缴纳会费。秘书处设专职秘书1名。秘书处办公经费以及专职秘书工资由联合会支付。 秘书处职责: 1. 协助秘书长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2. 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3. 提出本会重要机构设置、调整和重要人事任免的议案; 4. 提出理事会审议、各事项议案; 5. 核准申请入会会员; 6. 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还将聘请著名教授、校外企业家为协会荣誉会长,聘请教授为协会荣誉顾问,聘请老师为协会荣誉理事。可以举聘知名人士担任本会的荣誉职务和顾问,不缴纳会费。 会长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后,将成为荣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等任期届满不再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后,将成为联合会荣誉顾问。理事会成员不再担任相关职务后,将成为联合会荣誉理事。
第四章 领导成员换届程序
第十九条、秘书处为本会领导成员换届的组织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本会领导成员的换届工作。每年12月选举第二年新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条、本会领导成员换届程序如下: 1. 秘书处向本会领导成员提交换届工作意见。 2. 换届程序 (1)由联合会领导成员、会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秘书处推荐候选人员,采取自荐或推荐方式。(每年11月) (2)通过邮政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会员发放新一届联合会领导成员候选名单进行通讯评议和选举;(每年12月) (3)秘书处在通讯评议和选举结果基础上,在召开换届年会前向现任领导成员提交新一届领导成员候选人名单,一般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当选人数的30%。(每年12月) (4)换届年会由现任领导成员、新一届领导成员候选人、理事及会员等参加。 (5)在换届年会上,由秘书长向全体参会代表报告换届工作情况,宣读新一届领导成员候选人名单。 (6)理事会候选人须参加选举,然后由参会代表通过差额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人选。统计结果后,由秘书长宣读新一届领导成员名单,当众宣布选举生效。新一届联合会领导班子成立。 (7)原联合会领导成员、新一届联合会领导成员合影留念。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1. 个人或单位自愿捐赠; 2. 会费; 3. 其他单位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会费将用于本会日常运作和为会员服务展开的活动。联合会领导成员应在缴纳会费上发挥模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会费交纳:永久会员一次性交纳人民币三千元正。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严格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由指定专人统一核算、管理和审核,接受会员监督。审核后的财务报告每季度定期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先经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
20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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